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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诬告陷害罪要如何认定?诬告陷害罪的辩护词要怎么写?

2019年4月23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诬告陷害罪的关键在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本罪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还有区别,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该罪的要从重处罚。那么诬告陷害罪到底要如何认定?面对诬告陷害罪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词该如何写?

  贾永发律师,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海淀区刑事领域专业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贾永发律师做工作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2019年诬告陷害罪要如何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与错告的界限本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就把诬告与错告在性质上清楚地区别开来了。诬告与错告,在主观方面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属于犯罪行为;后者则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由此可见,是否具有诬陷的故意,是区分诬告与错告的最基本的标志。

  2、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两者都具有捏造事实、诬陷好人的特征。但是,诬陷的内容、目的和性质,又各不相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处罚,而一般诬陷行为仅限于捏造犯错误的事实,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种行政纪律处分,因此,从性质上讲一个是犯罪,一个是违法。对一般诬陷行为,可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批评教育。

  (二)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三)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

  二者都表现为陷害他人,主要区别是: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2019年诬告陷害罪的辩护词要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作为范某、游某、吴某涉嫌诬告陷害案,被告人吴某的一审辩护人。庭审前辩方向法庭提交了《通知同案人、证人出庭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2009.11.5),遗憾的是,今天开庭这些同案人、受害人、证人均未出庭质证,特别是同案人林某已经自己前来,强烈要求出庭,而没有让其出庭质证,这是有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警方补充侦查卷仅提取了一份闽清医院没有做严晓玲尿液检验的说明和庭上播放了林某、林爱某的视频,其他均无调取。

  现根据阅卷、调查和今天的庭审质证,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一起不成其为刑事案件的案件

  今年是互联网年。胡锦涛、温家宝同志带头在网络上与网民互动。中央党校出版社近日出版发行的《中共党建辞典》收录了“网络反腐”的词条。网络监督实际成为党的群众路线在新时期的一个重要平台。中央在探索、研究网络在惩治贪腐中的作用。网络舆论监督在揭露渎职腐败行为、谴责道德缺失现象等发挥了积极作用。遗憾的是地方个别官员经不起网络监督,一经监督,就耿耿于怀,暴跳如雷。

  刚才开庭大家都看到了,现在国内外媒体都在关注我们对本案的审理。这是为什么。因彻查严晓玲之死“一纸代书”、“一片视频”引发的诬告陷害案,案小事大。这次警方对此小案抓人之多、变脸之快(变更罪名)、以涉密拒绝律师会见、特许媒体在检、法介入之前先行“判决”!创造了中国办理此类案件四大之最;辩方为海峡西岸的司法软环境和形象大局,也有所创造,在侦查阶段出具了四份法律意见书,也是中国之最。

  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强调:“四个不等于”,鼓励和保护老百姓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的环境,强调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准压制批评,严禁打击报复等等精神。辩方刚才在庭审质证中所提供的证据,说明林秀英是对警方开始定“意外死亡”,后定“宫外孕五个月”,尸检先支付5000元押金,说好是福州来法医解剖鉴定,变为闽清法医解剖鉴定,要求重新鉴定,要先支付5万押金,对聂志雄一伙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让他们有串供的时间等提出质疑,说了真话和心里话。同时,这些证据也说明吴华英仅仅是建议在林秀英讲述不要夸大,看到林秀英为女儿诉说中哭啼说不出话时,说把摄像镜头转向林爱德,看不出她是策划、指挥、组织拍摄视频,后将视频发到网上,以及她在网上聊天,就成了犯罪。其他俩位被告人的行为,前面的几位辩护人已经说的很清楚了。

  休庭时,我在法院门口看到了林秀英,她说,这段时间有人动员她把女儿的尸体火化掉,说给她一间解困房,开始说3万,后说给5万,她没有同意,说要等这些同情她,帮助她的人无罪出来以后,才考虑女儿尸体的火化。后来又有人说:你先火化了,三个人(范、游、吴)就释放出来。

  我们今天在这里审理的这起案件,虽然案小,实际成了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试金石,践行中央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试金石。

  二、案件背后的案件

  刚才提供法庭的吴华英《会见笔录》,吴华英指出:警方始终不告诉我,诬告谁,陷害谁!?讯问中,警方强调“一码事,归一码事”,抓我是因“闽清严晓玲案”,与“福清纪委爆炸案”无关,为何在五天后拿着我弟(吴昌龙)冤情有关材料中一份福清政法委《会议纪要》来提审我。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今年4月份中央纪委组织部巡视组到福建,在场被告人都向巡视组反映了福清纪委爆炸案是一起大假案。硬把严晓玲之死与福清爆炸案扯到一起,充分暴露了有人力图将个案政治化,以便捂盖子,迫不及待封杀八年未结的“6·24”福清爆炸案,否则无法解释,吴华英仅为一句话就成了犯罪。吴华英为胞弟逐级上访八年,八年是什么概念?刚才庭审吴华英说:八年抗日战争都胜利了!八年前的福清爆炸案是电雷管引爆的爆炸装置,被指控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无罪,至今无人替代,现场笔迹确认无疑系吴华英胞弟吴昌龙所为,被上海市公安局“803”文检专家推翻了,所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均为酷刑下形成的。这起大冤案早应予以平反,早一天平反,国家少一天赔偿。今天审理的这起案件,抓网民、访民正值六月底、七月初,在群众中反映强烈,认为秋天还没到就算帐,涉嫌报复陷害。

  三、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警方在抓捕中,违背中央一再强调的不扰民,多次抓捕是在深更半夜。厦门市网民郭宝锋被抓后发出一份邮件:PLS help me, I grasp the phone Juring police sleep ,这是一封求救信,是在警察疲于奔命,睡着的时候发出。有大量网民寄明信片到看守所:“郭宝锋,你妈妈喊你回家吃饭!”,外省网民在网上说:“拜托,不欢迎跨省追捕”,造成不好影响。

  抓捕女嫌疑人也不派女警员,抓范燕琼过程传到境外,影响很不好。她们又不是一伙持枪歹徒。

  讯问同案人、证人存在严重逼供信,相当多的是搞疲劳战。由于这次讯问是全程录音录像,笔录的时间记录很清楚,我已在质证时指出。

  正是这样,我们强烈要求这些同案人、受害人、证人必须到庭质证,否则其供述和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网上评说,“主犯上门要求上庭质证不准,从犯却在庭内审理的热火朝天”。

  涉案的受害人林、涂、卢(因名字错误,控方没有将其列入受害人)三人询问笔录是一个模子倒出来的,除了自然人变换外,几乎问答一模一样。

  聂志雄一伙都有劣迹、多数有前科,聂志雄(狗熊)是“三勾”人员,林希健(羊头),“六进宫”人员(1989年因盗窃判两年,1990年因盗窃判2年,1995年因敲诈勒索判三年,2000年因伤害判两年,2003年因诈骗判1年,2004年因诈骗判1年半)对这些人的讯问,怎么能拖到严晓玲死后快一个月(2008.3.7)才询问聂志雄,对林希健等人询问是在2008年5月份之后,给了他们充分的统一口径和串供的时空。如此等等。

  我们认为在这样子违反程序的情况下,难以做到透明、公开、公平、公正。刚才控方强调有劣迹、前科的人如果如实讲话还是可以作为证据,我们认为依法应当在法庭质证。同案人林秀英就在法院大门口,不让出庭质证,这是难以理解的。本案的要害是“一纸代书”,是不是林秀英所见所闻,若如范燕琼没有歪曲林的原意,就应当无罪开释;“一片视频”,是不是林秀英、林爱德亲口诉说,若如游精佑、吴华英没有指令他们当演员,也就应当无罪开释。控方强调他们把帖子和视频发到外网。现在国际上有多少个网台?我们不能苛求老百姓分清网台的性质——敌、我、友(况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敌、我、友情况是变化的),否则就太过分了。这些网民、访民无非是为引起中央重视,彻查严晓玲之死,别无他意。

  四、宽容、善待网民、访民在网络虚拟空间上的错误

  网络媒体,移动媒体属新生事物。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研究完善规范网络行为的相关法律。我国对网络媒体和网络舆论的相关立法还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我们自己都是“摸着石头过河”。2009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新华网记者问时,也强调了这一点:“一些网民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嫉恶如仇思想和同情弱者心理等人之常情,打抱不平、‘行侠仗义’,可以理解”。我们不能苛求老百姓。当然在不了解全面情况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轻率行文,文责自负,那是会犯错误的。人无完人,文无完文。对于网民、访民在网络上出现的差错,不应借题发挥,无限上纲,重拳出击,决不手软;应给予善待和宽容。

  为此,建议法庭当庭宣告三人无罪,当庭开释。

  贾永发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领域专业律师,每个案子从刑事辩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从证据、事实、法理、司法伦理等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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