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那么,赌博罪要如何认定?赌博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贾永发律师,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领域专业律师,主要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贾永发律师做工作认真负责,自执业以来办理了上百个大大小小的刑事案件,接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得到无罪、缓刑或减轻的满意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高度好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做,以“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办案理念,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
一、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 "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赌博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
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2019年赌博罪要如何认定?赌博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贾永发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妻子的委托,依法为被告人赵某进行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了解了本案案情。根据本案事实及证据,本辩护人将对赵某作无罪辩护。
一、被告人赵某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赌博罪的构成只能有三种情况,即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具体来讲,“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引诱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以赌博为业”,是指经常进行赌博,以赌博获取钱财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人,指赌场老板或合伙开办赌场者,普通雇员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参赌的人员均是杨某、唐某、薛某等赌场老板召集,被告人赵某并没有组织、召集、引诱他人赌博的行为;另外其本人也没有参与赌博,谈不上以赌博为业。而开设赌场更是无从谈起,怎么可能有能力去开设赌场呢?因此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等被告人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刑法共同犯罪理论。
首先,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指“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说各被告人之间必须有主观上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开设赌场是杨某、薛某、唐某等人合伙所为,上述人员开设赌场时并未与赵某进行通谋,对于赌场的开设地点、时间、人员以及抽头方式、利润分成赵某也并未参与策划,仅仅是在赌场开起来后,被雇佣在赌场打工,赌场老板每天给他开200元工资。他既不投资(购买赌具、租赁场地、支付人员工资等),也不享有赌场收益的分红,因此根本谈不上“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等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毫无事实根据和理论依据。
三、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属随意扩大刑法打击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构成赌博罪共犯的只有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的几种情形,并不包括在赌场内打工的人员。从刑法对赌博罪的打击范围来看,并不能随意将一些服务人员列入赌博罪的犯罪主体行列,随意扩大打击范围,造成刑罚的滥用。唐某的行为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有本质区别。给予治安处罚足矣,以赌博罪论处实属不当。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赵某无罪。
案件结果:法院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决赵某无罪。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贾永发
2017年4月13日
贾永发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领域专业律师,每个案子从刑事辩护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从证据、事实、法理、司法伦理等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力求帮助每一个辩护人能获得有效辩护并且得到罪轻、无罪的有利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