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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会商 浙江公安经侦保护浙商品牌亮利器

2017年12月15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为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刑事司法保护力度,近日浙江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会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研讨。同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结合司法实践,就侵权案件管辖、情节性质、证据规格及其取证规范等具体问题达成共识,作出了纪要,推动全省各地公、检、法机关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其中有以下3点,使得我省公安经侦部门对浙商品牌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更具有了底气:一、会商确定,权利人主营业地或登记地属于《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中规定的“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这一条内容是指侵权犯罪案件的管辖地,也就是说,对侵犯我省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犯罪行为,不论发生在何地,我省公安机关均有侦查管辖权,权利人主营业地或登记地公安机关可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法院依法批捕、起诉和审理。“权利人主营业地或登记地”,通常为公司企业的所在地、工商登记注册地。二、会商确定,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侵犯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属于《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网络犯罪案件”范围。有关案件的立案管辖按照该意见和省公检法三部门《关于简化刑事案件管辖对接问题的意见》确定。这一条是明确网上实施侵权犯罪行为的案件管辖。按照《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同时该《意见》中还确定,“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存在对合、牵连或上下游关系等关联情形),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可予并案处理。因此,在互联网上发生侵犯我省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案件,权利人所在地公安机关除了依据上述第一条有立案侦查管辖权外,还可依据此条追踪溯源,深挖假冒生产、批发销售犯罪网络。三、会商确定,对现场查获产品构件齐全,但尚未完全组装成品,虽未附着(含加贴)或者未全部附着(含加贴)假冒注册商标标志的产品,在有充分、确实证据证明组装的成品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按可组装完成的成品数量来计算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数量。同时还指出,对于假冒同一商标的商品,若被侵权商品与侵权商品没有相同款式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按照被侵权同类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认定。当前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分子常常异地、分散作案,最后贴标集成,或以权利人不具同款商品为由辩称不侵犯注册商标权,以逃避打击;同时部分地方公检法机关间对这些问题的性质认识不一,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因此,对上述这二种行为的性质作出了规范认定,缜密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法网,必将更加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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