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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盗窃妻子明知仍窝藏,掩饰、隐瞒犯罪怎么处罚

2017年11月20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男子多次盗窃妻子明知仍窝藏

2011年1月至2011年7月间,被告人刘某曾盗窃被害人王某所开车内四个金利来公文包和一部奥林巴斯数码相机,价值3600元;盗窃被害人赵某车内手提包一个、苹果4手机一部、三星F488手机一部、一个钱包、一百美元、一千港币、4000余元人民币和一些购物卡等,价值10336元;盗窃被害人孙某车内黑色滑盖诺基亚8600手机一部,价值1400元。运用同样手法先后共实施13次盗窃车内财物,总价值达31200余元。被告人刘某多次将盗窃的财物带回家中,被告人高某明知丈夫带刘某带回家中的是赃物,仍然予以窝藏,并使用盗窃来的手机等物品,其使用的手机就包括一部价值1400元诺基亚8600手机。检察院以刘某涉嫌盗窃,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将其起诉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掩饰、隐瞒犯罪怎么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某明知其丈夫刘某带回家中的是赃物,予以使用和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部分赃款追回,被告人高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2012年4月9日,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被告人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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