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热线: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案例
文章列表

警惕传销活动,一旦发现立即举报

2016年8月14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6月上旬,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经侦大队根据掌握的线索,通过数天侦查,在黄岩城区一处民房内成功捣毁了一个传销窝点,当场抓获传销头目王某,现场查获22名参与人员。目前,王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已被黄岩警方刑事拘留。  端掉民房内的传销窝点  6月初,黄岩经侦大队获取信息,有人在辖区内组织诱骗群众加入传销。通过民警两天的排查,掌握了该传销窝点设在黄岩东城街道一民房内。6月3日,经侦大队组织警力对该处民房进行突击检查,民警进入房内,发现一男子正在给20多人上课“洗脑”。见民警突然而至,所有人欲夺门而出,但为时已晚,一名传销头目及22名参与者悉数被民警控制。  经查,这个授课男子姓王,黄岩人,是该传销窝点的头目。王某交代,他以这处民房为据点,以“中国明明商”为幌子,诱骗不明真相者加入,将新来者带到这里听课“洗脑”,要求每人交3990元获取成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2人中,有14个男的、8个女的,除来自黄岩城区、头陀外,还有从宁波、丽水等地来的。民警对这22 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后,使他们深刻了解了传销活动害人害己,均表示不再参加传销。目前这些人已全被遣散。  警方经初步侦查获知,涉嫌参加“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的成员,仅黄岩就有上百人,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深查中。  传销活动害人又害己  此类传销组织用以运作的资金就是参加人员所缴纳的入会费,而并非来源于商品销售的利润。这种传销活动是以连锁经营为幌子,用层层获利、共同致富等诱惑,使不明真相者上当受骗,既害人又害己。经过传销头目的上课“洗脑”后,一般人非但难以醒悟,反而在传销泥潭里越陷越深,导致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同学骗同学的恶性循环。  “不少人往往是受到亲人、朋友的鼓动才加入传销组织的,起初并不知情,即便后来知情了,也因为碍于面子而忍气吞声。这样的做法其实是错误的。要想尽快脱离传销,最有效直接的办法就是向公安部门举报,协助公安部门破案。而公安部门也会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和保密。”办案民警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方式进行传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住宿、货源、保管、仓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参加传销活动的,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  在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同时,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切勿参加传销违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传销行为,应立即向公安“110”举报。  三类行为属于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第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链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dqxbls.com/art/view.asp?id=85839065729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书远调研水务工作
  • 2.志在必得 创则必成 海淀创卫工作持续推进
  • 3.为升职盗窃竞争对手,盗窃罪如何量刑?
  • 4.贩卖海洛因77.7克,律师辩护判十五年
  • 5.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