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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过失致人重伤罪要如何认定?2019年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2019年3月14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那么,过失致人重伤罪要如何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贾永发律师,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专业律师,该律师擅长办理刑事类型的案件,在从业多年期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人脉,非常熟悉刑事法律及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办案流程,办理了较多不逮捕、不起诉、刑事和解、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减刑改判等刑案,擅于用律师和检察官的不同视角对案件进行“双重审查”,并提出有分量的、易于打动检察官、法官的辩护观点,能最大限度为处于弱势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2019年过失致人重伤罪要如何认定?

  一、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致人重伤的区别

  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他人重伤的结果是否能够预见、应否预见。这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当时的情况来考察。

  二、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往往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定为过失伤害致死,尤其是对于因过失当场致人重伤,但由于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案件,更容易被认定为“过失重伤(致死)罪”。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也不符合犯罪构成原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实质上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无非是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对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都是存在过失。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行为最终引起的结果是重伤还是死亡。是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导致了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不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行为人定性。

2019年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庭审调查。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参加开庭审理,我已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罪名没有异议,但纵观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存在以下几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希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 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如实陈述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当得知案件由交警支队转交到莱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并已立为过失致人重伤案以后,立即主动到花园派出所投案接受调查。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被告人张某某系过失犯罪,且已经尽到了谨慎驾驶和危险提示的义务。

  一般人都不知道叉车不属于机动车,而属于特种车辆,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即使是交警也无法立即确认这一点;被告人张某某在购买该车辆时,卖方没有告诉他驾驶叉车需要特别操作证,也没有按法律规定附随文件;被告人张某某自1989年取得A1A2驾驶证,一直开车,有着丰富的驾驶经验。按照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表,持有A1A2驾驶证可以驾驶除火车之外的所有机动车。基于以上认识,被告人张某某决定将叉车从博山开回泰安,没有想到在莱芜发生了该次事故。

  从博山到莱芜一路安全行驶,到事发地点后,因路面不平,颠簸过程中方向失灵,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被告人立即紧急刹车,并大声呼喊提醒别人,但由于是个下坡,才导致本案的后果。

  综上所述,由于对叉车性质认识错误,被告人张某某才驾车上路,由于车辆方向失灵导致事故发生,本案属过失犯罪。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采取了一个驾驶员所能够采取的一切谨慎驾驶和危险提示的义务,其过失程度相对较小。

  三、 从事件发生的位置来看,受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辩护人为了履行律师职责,分析说明受害人有过错,请受害人及其家属能理解。

  从卷宗第213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可以看出,受害人停车的位置处于交通要道,是一个急转弯处,且处于坡道下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在本案中,受害人在交叉路口、急转弯有是陡坡的禁止停车的位置停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项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其中罪中量刑情节第5款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情况(罪错、违法过错、违反公序良俗过错)以及促使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在本案中受害人有明显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人刑事和民事责任。

  四、 被告人张某某已尽其所能支付给受害人328800元赔偿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是泰山区省庄镇安家庄村的一个农民,家境贫寒,但事故发生后依然尽其所能,借遍了自己的亲朋好友,甚至将自己的房产抵押,向理财公司高息借款,只是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减少受害人损失和痛苦,虽然这些钱不能补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但这确是被告人一家最大的能力。因为这件事,被告人没有能力给孩子支付学费,孩子已经辍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项第24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损失数额、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积极赔偿的态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因此,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的赔偿态度、赔偿能力,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应酌定从轻处罚。

  1、被告人在自动投案后能始终如一的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觉得对不起被害人,对于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在律师会见时和当庭都表示愿意赔偿,尽管不能弥补被害人,但是希望尽可能减少受害人损失。 请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

  2、犯罪较轻的初犯、偶犯,因一时失足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又给受害者能适当赔偿,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适用缓刑刑罚,社会上一般无不良反响。

  3、被告人张某某是家中的经济支柱,上有两位老人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孩子需要上学,如果对其判处实行,将会给这个家本不富裕的家庭带来致命的打击。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但结合本案案情,其行为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四项缓刑适用意见第2条中1、5、6、9四款可以适用缓刑的规定,而且适用缓刑将有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有利于被告人的改造,也将有利于受害人继续取得赔偿款,用于进一步治疗。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贾永发。

  2011年8月31日

  贾永发律师,北京海淀区刑事专业律师,以“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为办案理念,执业十多年来,贾永发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辩护经验。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与可得利益,保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得到有力的行使,确保当事人能够在公正公开的审判下获得罪轻、无罪的判决。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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