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热线: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d品

2018年5月16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2002年6月28日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dqxbls.com/art/view.asp?id=91441138232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是选择性罪名吗
  • 2.污染环境犯罪如何处罚
  • 3.欧盟区域刑事合作进程中的制度缺陷与对策
  •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
  • 5.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