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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事一审复杂案件的庭前准备规范

2018年4月27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提要]庭前准备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而在庭审前所做的一系列准备工作。针对目前庭前准备中存在排除预断的立法意图没有达到、控 辩双方力量对比失衡等问题,本文在介绍了我院刑一庭目前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后,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复杂案件的庭前准备提出了对庭前准备的人员可作适当分工、设 立庭前证据交换机制等建议。供参考。

庭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从审查立案开始至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庭前准备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规范庭前准备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目前庭前准备立法规定的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排除预断的立法意图没有完全达到。刑诉法规定中要求检察机关移送的材料主要是程序性的,比如起诉书中有无指控的事实、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等,法院对这些材料的审查属于程序性审查,和定罪量刑没有关系,这是很大的进步。但是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却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关系,属于实质 性的审查范围。而法官经过了庭前审查,不可避免地会在头脑中形成一定印象,出于职业习惯甚至会考虑一下该被告人是否有罪、该判几年,这种先入为主的判断势 必对公正裁判产生一定的危害。此外,什么是主要证据?或者说哪些是应该移送的主要证据,均受主观认识、客观条件以及公诉需要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检察官对全 部证据进行选择后只移送有利于指控的证据,而遗漏或者隐匿不利于指控的证据,法官就可能在庭审前形成被告人有罪的印象,以致忽视庭审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 据,最终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二)导致控辩双方力量失衡的因素依然存在。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庭前准备程序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从而使本处于弱势的辩方的情况更加恶化。司 法实践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指审阅全部案卷)很难落到实处,调查权及申请调查权也受到种种限制,同被告人会面权的实现也阻力重重,控辩双方获得证据的能 力不可同日而语。对于辩方而言,虽然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事实上这种材料 也只是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说明辩护律师所能查阅的证据材料是非常有限的。虽然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 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但由于控、辩双方角色不同,对控方不利的证据,辩方往往很难从控方那里收集、调取到。对于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或法院向检察机 关要求,被申请方如若不移送证据材料,法律也无相应的制裁措施。司法解释又规定,公诉人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方提出异议的,如果辩方提出需对新的证 据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因为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为司法实践不休庭找到了依据。因此,辩方律师在庭审中被控方打得“措手不及”的现象时有 发生。这种控辩力量的严重失衡对辩护权的保障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形成了障碍。

二、庭前准备的工作实务

(一)制定相关工作细则,细化庭前工作规范。为充分发挥庭前审查的过滤、分流作用,我们以制定相关工作细则作为完善庭前准备工作的切入点,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1、制定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跨庭约请专业法官工作细则》,规定由案件的主管审判庭在审理涉及有关专业领域的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复杂案件 时,可以向该专业相关的审判庭发出书面邀请,由其选派一名精通该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官与主管审判庭的审判长、主审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在审判实践 中,如果刑事案件涉及疑难的附带民事诉讼、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犯罪或金融领域犯罪的,主管审判庭均可按照约请专业法官的步骤和方法,跨庭约请专业法官。

2、在听取检察机关、律师协会、看守所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意见(试行)》,其中设立 了庭前证据展示程序、明确了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规定了非陈述证据可通过计算机演示举证、规范了法院收集证据的质证方式、完善了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率先对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质证、认证等环节进行了程序细化,使法官对证据的判断有章可循,避免了随意性。

3、与检察机关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操作细则(试 行)》,明确了刑事一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范围、条件、程序等等,充分发挥庭前审查的过滤、分流作用,实现对诉讼效益的追求。

(二)有针对性的召开庭前会议,确保庭审规范有序。由于刑诉法对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只作程序性审查的规定,案件主审法官往往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 各种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为防止庭审活动的无序化,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我们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了庭前会议制度,由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表面审 查的基础上,召集控、辩双方共同到会,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合议庭在庭前会议上重点抓二个环节工作:一是抓好证据环节。合议庭通过对控辩双方提供 的证据进行询问、核对和审查,使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一定了解,从而明确庭审的重点核查对象,为合议庭有效驾驭庭审打好基础。二是抓好争 议环节。在明确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或证据分出轻重先后,征询控辩双方意见,明确庭审争议焦点,既使合议庭对如何开展法 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做到心中有数,又使控辩双方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确保法庭顺利查明案件事实。庭前会议结束后,合议庭成员根据个案情况及时对案件中一个或 几个罪名有所分工,有所侧重,并就各人分工中涉及对案件定性和证据上可能有争议的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庭前准备,确立正确的讯(询)问策略,共同研究庭审方 案,改变以往那种“合而不议”的现象。通过实行庭前会议制度,实现了法官对控、辩双方的“五指导”,即参诉指导、陈述指导、举证指导、质证指导和辩论指 导,强化了案件审判的“四当庭”,即当庭讯(询)问、当庭辩护、当庭举证和当庭质证,使合议庭有效摆脱庭审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专注于指导庭审活动,提高了 庭审质量与效率。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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