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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服兵役被罚3万,拒服兵役行为有何规定?

2017年12月26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一、拒服兵役被罚3万

据中国网讯, 浦某和李某,分别是红寺堡区新庄集乡康庄村、红寺堡镇振兴社区人,2015年9月自愿报名应征,经体检政审合格后被批准入伍。然而到部队后,由于不适应严格正规的军事化管理和训练生活,两人萌生了退意,多次向部队递交离队申请,明确表态拒服兵役。部队各级领导多次劝导无果,该区征兵办公室与乡镇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也先后多次前往两人所在部队耐心谈话、教育劝导,但2名青年仍拒绝继续留队服役,态度极其消极,甚至采取极端行为相要挟,在部队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所在部队依法规按思想退兵做出处理。

该区征兵办公室高度重视此事,认为这2名青年的行为已违反了《兵役法》,是一起严重的应征公民拒服兵役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严肃认真地进行处理。

二、据服兵役有何规定

对于“拒服兵役”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中有详细的处罚规定。

第66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7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8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69条规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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