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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幼儿25楼坠落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7年12月18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2岁幼儿25楼坠落

10月20日下午1点半左右,在宜宾江安国际小区的B区,一名不到2岁的男孩从25层高楼坠落,摔在三楼平台上。坠落后,这孩子居然还翻了个身,才开始哭泣。原来3楼业主在平台上堆土种菜,泥土的缓冲作用暂救了孩子一命。目前,孩子除了头部受伤外,右臂和右腿骨折,最严重的伤在肺部,仍在ICU抢救。

江安国际小区保安周先生介绍,事发时在14层一居民家装修的工人,看见窗外有物体坠落,“从窗户向下看,发现坠落的是一名孩子,躺在3楼平台的泥地上,还在动。”周先生说,工人随即跑到楼下叫门,并跑到物管中心求助。随后,周先生等人一边拨打120请求支援,一边跑到事发楼层。“我们跑到坠落地点时,孩子已经翻了个身,在哭。”周先生在工人和3楼业主的帮助下,迅速将孩子送往江安县人民医院。

据孩子母亲袁女士介绍,坠楼孩子今年还不到2周岁。一个多月前,她外出打工,将两个儿子托付给婆婆。事发时两小孩一直在床上玩耍,奶奶在洗衣服。听到楼下有人喊,奶奶到房间找孙子,发现小孩子不见了,才知道孩子坠楼了。

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疏于看护导致孩子坠亡的情况,家长是否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责任呢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结合本案,在疏于看护导致孩子坠楼的事件中,如果父母或其他看护人将不足以分辨危险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或者将孩子置于没有防护措施的窗台、阳台上,造成孩子坠亡的,应当视为“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情节,因此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孩子的奶奶并没有将孩子置于危险的环境,仅仅是疏于看护,此类事件应定性为意外事件,因此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由于监护人疏于照顾,致儿童死亡事件近年来各地频发,律师提醒,在法律上,儿童是独立的公民,他们的人身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父母只是他们的监护人,即使侵害人是父母,也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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