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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17年11月24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释字(1997)5号

颁布日期:1997年10月13日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刑法第384条、第272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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