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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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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
2017年11月11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普通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普通自首要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3)接受审查和裁判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要件:(1)在押案犯(2)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不同种罪(3)接受审查和裁判对自首的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注意普通自首与坦白的区别:(1)自首是主动投案; 坦白是被动归案。(2)自首是法定情节; 坦白是酌定情节。 特殊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如实供述的是否不同种罪行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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