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热线:13910999085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批准、决定、执行逮捕的机关和程序

2017年9月26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1、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应当被逮捕时,应当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2、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3、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对于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于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910999085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hdqxbls.com/art/view.asp?id=894029085125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追还欠款强制执行一辈子吗?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 2.公安机关如何执行刑事拘留程序
  • 3.探望权及其强制执行若干问题初探
  • 4.没有立案能否采取刑事拘留
  • 5.拘传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