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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被控“非法拘禁罪”一案

2017年7月3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案情背景】:被告人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本人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其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摘要】: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处于服从、被支配的辅助地位,仅仅起消极看管的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并不是共同犯罪的倡议者、决策者、主导者。刑法理论将广义的共犯分为正犯(实行犯)、教唆犯与帮助犯。本案的被告人属于狭义共犯中的帮助犯。帮助犯,也称为从犯,是指帮助正犯的情况。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故意和帮助的行为。帮助行为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这种行为的作用在于使正犯的实行行为更加容易。帮助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果与实行行为同时实施,则被叫做伴随的帮助犯,如果正犯者实行了一部分犯罪后,实施帮助行为的,则是承继的帮助犯。本案的被告人是在同案犯已经将受害人控制住了以后,才被动性的参与讨债,属于承继的帮助犯。因此,所起的作用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应以从犯论处。③、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后果较轻微。④、被告人系初犯。本次犯罪是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又一时冲动,碍于朋友义气无知的加入到此罪案当中,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应该说,被告人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⑤、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法院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鉴于办案过程中,本律师未收当事人家属的香烟和财物,勤勉尽职的履行了法律援助义务。被告人家属非常感激,主动赠送锦旗,上书:”专业知识精、品德素质高”。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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