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嘉峪关讯(李政魁)从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王某受贿一案,日前在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王某受贿15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在担任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嘉宏公司牟取利益,分别于2008年8月7日、8月20日两次向该公司经理王某索要好处费共计15万元。2008年8月底,在嘉宏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扩股增资期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要求嘉宏公司将其女儿王某某注册为该公司股东,嘉宏公司按照王某的要求于同年10月20日在变更注册资本时,为其出资入股25万元,并将其登记为嘉宏公司股东,取得嘉宏公司45.5%的股份。以上受贿共计40万元。
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受贿15万元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王某让嘉宏公司为其女儿王某某出资入股25万元构成受贿罪,因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