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湖南12月14日电(通讯员 朱捷 曾勇)近日,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雷某,被洪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雷某原系洪江区饮食服务公司经理, 2005年洪江区管委即要求该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但因该企业情况特殊,改制一直到2010年12月才真正实行并完成改制。雷某2010年恰好59岁,为了能在退休前“捞一把”,雷某在改制完成前收受、索贿共计226000元:
2007年-2008年期间,在原洪江市饮食服务公司修建车站集资房工程时,雷某利用其任洪江饮食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之便,两次收受承建商梁某好处费8万元现金人民币。
2010年期间,雷某再次利用其任洪江饮食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与洪江区饮食公司下属门面租赁户续签租赁合同时,收受、索取各租赁户好处费12次共计现金人民币146000元。
目前,雷某没有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