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村民看守所羁押4天身亡
新京报快讯,因涉嫌强奸同村一名未成年少女,河北沧州盐山县农民李九海10月26日被羁押至当地看守所。但时隔4天后,李九海突然身亡,且至今无明确死亡原因。
昨日(11月2日)下午,盐山县看守所回复新京报称,目前事件仍在调查中。李九海的亲属向新京报记者出示的拘留通知书显示,10月26日,盐山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将李九海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盐山县看守所。据亲属介绍,李九海今年50岁,系盐山县孟店乡农民,因涉嫌强奸同村一名15岁少女,于10月26向当地派出所自首,随即被刑拘。4天后的10月30日上午10点左右,家属接到看守所通知,称李九海已于当日上午5点多在看守所去世。
看守所工作人员告诉李九海家属,李系自然死亡,初步判断死亡原因与心脏疾病相关。对此,李九海家属提出质疑,称李此前并无心脏病史,并要求看守所出具明确死亡鉴定结论。李九海亲属今日向新京报记者表示,事发3天后,家人仍不清楚李九海的具体致死原因。
今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致电盐山县看守所,一名工作人员称,当地已着手调查此事,李九海具体死亡原因仍有待尸检查明。
被羁押人看守所内死亡谁负责
被羁押人看守所内死亡谁负责一般分为两种情况,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关于两种情况下文将一一解答。
一、对于被羁押人正常死亡的处理,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规定,《监狱法》明确规定,如果罪犯家属对尸检结果有疑义,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尸检结果重新做出鉴定。如果系正常死亡,监狱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认为病情有被延误的可能,可以要求监狱提供病历和治疗记录。假使有延误成分,那么监狱应负一定责任。
二、对于被羁押人正常死亡的处理,监狱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举证责任由看守所承担,如果监所对于在押人员死亡有过错,可以向监所提起赔偿之诉。
看守所人权保障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人权水准的重要试金石。看守所作为法定的刑事羁押执行场所应当体现中立属性,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基点。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负起责任,查出事情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