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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2016年10月17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对于数罪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下同)的案件,如何实行数罪并罚,各地法院的作法不大一致。有的对各罪分别量刑,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有的则列出罪名,不分别量刑,只判处其中最高的刑罚。从审判实践看,对这类案件如果不分别量刑,就看不出对每一个罪是如何量刑的,既可能影响被告人行使上诉权,也会给上级法院审查原判量刑是否适当造成困难。为此,特通知如下: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今后对被告人犯数罪,其中有一罪或者数罪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对各罪应当分别量刑,然后决定执行其中最高的刑罚。希各地法院照此执行。

  1987年6月26日

文章来源: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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