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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打伤他人后取得被害人谅解获轻判

2016年10月1日  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hdqxbls.com/
三男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案发后又自愿认罪取得的当事人的谅解。近日,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阿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阿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阿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2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阿锋因琐事与阿冠产生矛盾,遂跑到阿冠家二楼将其头部打伤。后阿冠打电话报警,天等县公安局小山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派出所民警与村干部到阿冠家后,看到阿冠头部有伤,就让阿冠先去医院治疗。当阿冠行到村口时,看见阿荣手持木棍追打其妻子,阿冠就返回来与阿荣发生争吵。争执中,双方相互拉扯厮打,在场民警上前制止,并将他们拉开。在附近的阿锋和阿平见状也冲上去殴打阿冠,阿荣又将阿冠推倒在路边稻田里,然后继续殴打阿冠,阿锋也跑入稻田与阿荣一起在稻田里殴打阿冠。阿冠受伤后,被送到天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4894.60元。经天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阿冠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阿荣、阿锋、阿平与被害人阿冠自愿达成了和解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阿荣、阿锋、阿平共同赔偿了被害人阿冠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10元。被害人阿冠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阿荣、阿锋、阿平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荣、阿锋、阿平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荣积极实施殴打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阿冠构成轻伤的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阿锋、阿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并共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阿平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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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贾永发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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